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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颂恒(左)、游蕙祯(右)有意直接向终审法院要求三审。
来自政团青年新政的“港独”派香港立法会议员当选人梁颂恒、游蕙祯就撤销其议席的法院裁决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不发出上诉许可。
此前,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两人在10月的就职宣誓无效,议席取消。高院上诉法庭也维持原判,并称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宣誓问题的“释法”对此案具追溯力。
上诉法庭星期一(1月16日)颁布判决书,裁定不向两人发出到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梁颂恒在法庭外说这是预期之内,他们将寻求直接向终院要求上诉,并继续筹集诉讼资金。
在两人宣布上诉终院前,立法会已公示两人议席出缺。但港府暂未定出补选安排。
上诉庭的判决书指出,上诉人得要证明有合理胜诉可能,法庭才可以在“对公众有普遍重要性”的前提下批出上诉许可。
法庭裁定梁、游两人须为这次上诉许可申请向原诉人——行政长官梁振英与律政司——支付诉讼费用33.4万港元(4.3万美元;29.7万元人民币)。
梁、游二人此前已承认这次诉讼的财政压力庞大,他们希望透过众筹集资500万港元应付讼费,并表示不惜破产也得上诉至终审法院。
两人此前表示终院的上诉押金为160万港元。梁颂恒星期一取得书面判决后对记者们说,希望法院届时能定出较低额的押金。
他还说将向法院申请加入一名英国御用大律师和一名香港资深大律师到其诉讼团队中,但要等这些程序完成才可以向终院申请上诉。
香港宣誓风波:游蕙祯“有破产准备”
这次争议源于两人在去年10月12日于立法会宣誓就任时加入被认为是“辱华”的言辞。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当场拒绝监誓,港府其后以行政长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名义提起司法复核诉讼。
在宣誓案演变成司法诉讼之际,11月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规定包括立法会议员在内的各级香港公职人员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即属拒绝宣誓,其公职即告丧失。
香港高院其后颁布一审判决,裁定游蕙祯、梁颂恒议席取消。法官强调裁判结果不受人大“释法”影响。两人上诉。
11月30日,高院上诉庭驳回两人上诉,判决书表明“释法”追溯力及于1997年7月1日——即香港政权移交,特区成立当天——而梁、游二人于10月12日在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因此根据“释法”,他们在法律上即时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法律上不可能让他们重新宣誓。
上诉庭在星期一的判决书中再次重申,香港法院完全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释法”对香港所有法院均有约束力,法院有责任跟随并引用。
在11月的上诉判决下达后,港府对另外四名非建制派议员——刘小丽、姚松炎、罗冠聪及梁国雄——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院裁定四人就职宣誓无效,议席悬空。有关诉讼仍未结束。
至于悬空议席补选问题,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上周回应媒体提问时说,选举部门预计将在诉讼结束后才进行补选。
他说,加上3月份行政长官选举,紧接下来考试季节等场地因素,相关的补选可能要到暑假才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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