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濕地和水域、陸地之間沒有明顯邊界,加上不同學科對濕地的研究重點不同,造成濕地的定義一直存在分歧。
國際濕地公約採用廣義的濕地定義,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或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鹹水或鹹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水域。這一定義包含狹義濕地的區域,有利於將狹義濕地及附近的水體、陸地形成一個整體,便於保護和管理。
濕地的研究活動則往往採用狹義定義。美國魚類和野生生物保護機構於1979年在「美國的濕地深水棲息地的分類」一文中,重新給濕地作定義為:「陸地和水域的交匯處,水位接近或處於地表面,或有淺層積水,至少有一至幾個以下特徵:(1)至少周期性地以水生植物為植物優勢種;(2)底層土主要是濕土;(3)在每年的生長季節,底層有時被水淹沒。」定義還指湖泊與濕地以低水位時水深2米處為界,按照這個濕地定義,世界濕地可以分成二十多個類型,這個定義目前被許多國家的濕地研究者接受。
濕地的水文條件是濕地屬性的決定性因素。水的來源(如降水,地下水,潮汐,河流,湖泊等),水深,水流方式,以及淹水的持續期和頻率決定了濕地的多樣性。水對濕地土壤的發育有深刻的影響。濕地土壤通常稱為濕土或水成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