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政治的人,估计对两少一宽应该不陌生。1984年,党中央发布文件,称“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简称为两少一宽。这种政策,在维护民族团结上究竟有多大作用,恐怕很难讲。 例如,文章《顶着锅盖来说几句富士康拒招少数民族的问题》里边提到的: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也规定公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这种名目张胆的民族歧视是违法的,政府不仅要管,也有权管。 如果真是富士康在招工中歧视少数民族,自然是违宪行为,但是真实的情况,恐怕有带查证。有不少人在找工作失利后,就归咎于企业的歧视,而不从自身找原因,这个也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搞性别歧视。于是,一些刚毕业的女生找工作的时候失利,动辄状告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新闻,也时有耳闻,但是事实情况是:该女生的工作能力确实堪忧。 两少一宽政策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造成民族间司法地位不平等,使得对于少数民族的刑事犯罪难以处理,同时造成对少数民族中守法分子的逆向淘汰,降低少数民族素质,使少数民族遭受“污名化”,加强民族间隔阂,最终起到了挑拨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作用。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出台及适用20年,对汉族来说毋庸置疑是不公平的,为了顾全大局,可以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 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支持是应该的。但是在刑法上也分三六九等,这种“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是否违反法律最核心的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 又如何解释?显然,这一政策是对司法独立权的严重干涉,不利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不能和其它民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对我们梦想 的“中华民族”是无益的,同样律法的宽大也不利于少数民族移风易俗,不利于民族团结,近年多发的少数民族地区群体事件,与这一政策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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