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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有关法律的题目,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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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0-13 05:5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些日子一直跟朋友们讨论的问题,现贴上,大家看看,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处理。
 
一个虚构的故事:
 
有人刊登广告,出售一台手提电脑。看了配置,价格,我觉得比较合算,就购买了。使用觉得很不错。觉得自己很庆幸,买了这么好的一台电脑。
 
一天我拿着这台手提,在图书馆阅读资料,有人向我走过来说,这台电脑是他的,因为几个星期前被偷了,一直没有找到,今天看到我在用,就要拿走收回。他出示了证据,我也认可他的证据,因为看得出,这台电脑的确是他的。所以我想那个卖电脑给我的人一定是一个小偷。
 
现在问题来了。我出了钱,买了电脑。所以我认为这台电脑应该属于我
那个原先的主人,认为电脑是他的,被偷了以后,现在找到了,所以它应该收回。
 
问:电脑究竟应该属于谁?请给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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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10-16 23:06:07 | 只看该作者

明显是法盲子


本来不想发言,但是看到法盲也装专家,误导大家,只好说两句。
 
1,如果能抓到罪犯,那么无论最后电脑属于谁,另一方的损失都由罪犯赔偿。当然,这种情况不是楼主想要知道的。
 
2,如果抓不到罪犯,那么,在欧美英法系中,物品的所有权属于拥有者,不管是否是脏物。原主的损失,由国家或者“犯罪受害基金会”或类似组织赔偿。
 
在中国,比较有争议,但是近年来达到了统一。什么统一?“善意取得”(请自己google)对于不知道是脏物而买卖的,如果有明确失主的,如果失主要求取回,则失主应当补偿最终占有人的损失。如果没有明确失主的,属于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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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0 06:12:34 |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简单的答案


据我所知(可能不对),至少在美国,物品的购买者有责任确信物品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购买者有责任make sure 这个物品不是偷来的,确信软件不是盗版的。(如果你使用盗版MS office,微软可以找你算账),否则我们都可以去印度,俄罗斯,中国购买盗版软件在美国使用?
 
所以那台电脑应该归原失主。我只好自认倒霉。
 
这里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我们在ebay购买物品时,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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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10-21 01:07: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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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倒霉?你可真有出息。法律是用来维护什么的?
 
一个最起码的疑问:有没有失主自导自演的可能?你就还给人家了?怎么判断他是真丢还是合同别人设套?你是法官吗?既然连是否是脏货都判断不出,那这个就能判断出了?完全没有逻辑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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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你说的那个软件的那个,更是有认定。对于是否是“明知”脏物,明知盗版而购买,买家肯定是有他的标准的,法官更是有他的判断标准的。从法律上说,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应该能够区分出正版软件和盗版软件的价格明显区别。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应该能够区分出脏车和正常二手车的区别,除非差别不大。至于什么叫“应该”,就是“明显”,“明知”,“一般人”,“常理”,“通常”“99%”。你把人捅了,你说,对不起,我不知道捅人能死。法官会判定你说的吗?。同样,什么叫价格明显区别?一个软件,盗版的卖5元,正版的市场价1000元,你买了5元的,你在法律认定上,就是“明知”,不管那个软件包装得多真。你买了890元的,你在法律认定上,就不是“明知”,不管那个软件包装得多假。这就是法律上的认定
 
对于车和笔记本等贵重的,更是如此。另外,买卖中,买主有责任出示单据,证明这个电脑是他的。既然这个单据现在在主人手里,那就说明盗窃者没有这个单据,根本就没法出示这个单据。又一个最起码的常识,买的时候,为什么不看单据?买主心智有问题吗?
那么,又出现三种新情况,是贼欺骗买主,还是假想竞和。
1,如果这个贼没有出示任何单据,买家也从来没要这个单据,那么,要根据价格认定这个交易是否是“明知”
2,如果买主在交易过程中提到过单据,但是贼以“单据弄丢了”等理由搪塞过去,那么,也要看价格认定。
3,如果贼出示了假的单据,骗过了买主,那么,除非价格异常得非常离奇,否则,不能认定“明知”。www.ddhw.com
 
不管哪种情况,除非法官判定是“明知”(买主也要担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交易非法。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如果原主人要求取回机器,那么,必须付给最终拥有者一定的补偿。这是保护正常交易者权益的一个举措。(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个世界95%以上的交易是正常的,诚信的交易) “善意取得”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交易的公正以及交易人的权益
 
刚才又查了一下,美国,英国,欧洲大部分国家(除了德国和瑞士),对于“善意取得”原则,予以法律支持。
 
人类一般的活动都是在正常的逻辑指挥下的公平,公正的民事活动。不正常的逻辑思维,比如买贵重的二手东西不看单据,这种情况很少见,所以才需要专业法律人士来专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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