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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下午,鹿晗工作室发表公开声明,指责SM之前发布的声明带有误导性,并混淆是非,恶意中伤。声明如下:
声明函 鹿晗于2014年10月通过韩国韩结律师事务所向韩国法院提起与S.M.Entertainment Co., Ltd。(以下简称“SM公司”)“专属合同效力不存在”诉讼,在韩国法院主持下,经过三次极富诚意的沟通后,今日取得一定进展,将进入下次调停。
而在双方就“专属合同”诉讼准备和解的过程中,SM公司于2月5日突然发表声明,主张“以鹿晗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为由,对鹿晗以及聘请鹿晗担任广告代言人的广告主提起了诉讼,该诉讼已于2015年2月4日在上海的法院立案”等内容。就此,为了澄清事实并维护鹿晗的名誉,特发表如下声明:
1、鹿晗与SM公司签署的专属合同明确约定有关专属合同的争议均由韩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SM公司主张以“鹿晗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专属合同的管辖规定,其无权向中国法院提起有关专属合同的诉讼,上海法院也无管辖权。经初步查明,SM公司是以侵害著作权为由起诉鹿晗和相应广告主,而非其主张的上述理由。SM公司在媒体上发表上述声明带有误导性。
2、SM公司明知“专属合同”诉讼起诉理由的情况下,在声明书中却主张“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视契约、信赖及道德,仅为了个人私利便无故脱离了EXO组合”,可见此声明混淆是非、意图恶意中伤鹿晗。
我方通过本函向关心鹿晗的粉丝、媒体朋友等澄清事实,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支持,无论任何机构,日后如继续发表诋毁鹿晗名誉的不实报道等,我方将通过一切法律措施捍卫鹿晗的合法权益。
鹿晗工作室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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